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述廉述责和接受评议工作,根据《中国共产**内监督条例(试行)》和《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落实*风廉*建设*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以下地方各级*委、乡镇*委、地方各级人民**组主要负责同志和省、市、县直单位*组(*委)主要负责同志。
第三条 上述同志作为述廉述责对象,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级*委、纪委作书面述廉述责报告。
上一级纪委负责汇总述廉述责情况,形成专题报告报同级*委。
第四条 述廉述责应当把履行*风廉*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作为主要内容,具体包括:
(一)贯彻落实*和省委决策部署,组织协调*风廉*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。
(二)执行《**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,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,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,选好用好干部的情况。
(三)贯彻落实*八项规定和省委、省*“三十条”精神,反对和纠正“四风”,改进作风的情况。
(四)领导、督促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,协调解决查办案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情况。
(五)严守*治纪律和*治规矩,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,当好廉洁从*表率情况。
(六)履责及廉洁从*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。
(七)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。
第五条 每年按一定比例选择述廉述责对象在上一级纪委全会上述廉述责,并接受纪委委员评议。根据需要可以在述廉述责和评议时安排相关人员列席会议。
第六条 评议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:
(一)制定方案。纪委提出评议对象人选,制定工作方案,报同级*委主要负责同志审定。
(二)会前准备。纪委提前通知评议对象做好接受评议准备;将评议对象的述廉述责报告汇总成册,送达全体纪委委员,并征集提问问题;致函*委办公室(厅)、*办公室(厅)、组织、信访、审计、巡视等相关部门,征求对述廉述责对象所在地区(单位)及个人*风廉*建设方面的意见,作为评议参考。
(三)述廉述责。召开纪委全会,评议对象作述廉述责报告。
(四)现场评议。评议对象述廉述责报告结束后,纪委委员就有关问题提问,评议对象当场作答。
(五)民主测评。参加会议的纪委委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评议对象进行民主测评。
(六)反馈意见。纪委将测评结果及民主评议中反映的问题反馈给评议对象本人,评议对象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,并于15日内书面报纪委。相关部门督促整改到位。
(七)总结报告。评议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,纪委向同级*委作出专题报告。
第七条 述廉述责报告情况和测评结果记入干部廉*档案,作为干部业绩评定、奖励惩处、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。
第八条 对在述廉述责报告中隐瞒、回避重要问题,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整改的,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;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。
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负责解释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